長照相關
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
第9條規定: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,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,積分合計達120點以上:
一、專業課程。
二、專業品質。
三、專業倫理。
四、專業法規。
第一項繼續教育(專業課程),應包括相關機關所定原住民族、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達6點,並以每年1點為原則。
第二至四項繼續教育(專業品質、專業倫理、專業法規),合計至少24點(最高36點),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、緊急應變、感染管制、性別敏感度合計至少10點。
第10條規定:照顧服務人員,照顧失智症者、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,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完成登錄,應完成失智症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及身心障礙支持服務20小時核心課程訓練,得實際提供長照服務。
長照持續教育課程訊息
品質/感控/性別/長照 綜合課程
【衛福部列管必修系列】
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-20H、失智症照顧服務員課程-20H、足部照護
(自 112 年 1 月 1 日 起,學員需取得長照小卡且登錄於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始能受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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